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提高组织和参与大型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师生员工和参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切大型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或在有碍安全或影响其他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除正常教学、工作活动以外,各学院、处、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利用本校各种资源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或本校师生在校外举行的参加人数一次在300人以上的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
(二)各类竞赛活动、国家级考试;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产品展览和演示会;
(四)到校外进行的游行、集会;
(五)其它参与人员较多、活动场地比较集中的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或部门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填写《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提前三天到对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二)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5日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
(三)各学院、处及学生社团,组织到校外进行游行、集会等大型活动,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及紧急疏散方案,保卫处协助组织实施。
第八条 活动举办单位,要提前对活动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凡在室内举行的大型活动,不得超员,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九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部门有权提出终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未按照安全保卫方案要求执行的;
(三)超出场地规定人数造成严重拥挤的;
(四)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五)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管理、尽职尽责、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