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二、每年要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四、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按照有关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备、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五、单位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